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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8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优化门(急)诊就医结算体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病种范围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病种范围,按照《辽宁省医保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9号)中“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规定执行。

  附件:辽宁省医保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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