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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健康扶贫举措持续推进乡村振兴的 提案(政协第259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7-28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市农工党

现就市农工党委员提出的“关于优化健康扶贫举措持续推进乡村振兴的提案”提出办理意见如下:

市医保局自成立以来,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系列决策部署,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形成了参保缴费有资助、待遇支付有倾斜、基本医疗有边界、管理服务更高效、就医结算更便捷的政策体系,困难群体“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得到普遍解决,实现了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

一、巩固基本医保“保基本”水平

  (一)门诊保障方面。一是居民医保建立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达55%,季度最高支付限额达到150元。二是积极落实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保持在55%,季度最高支付限额达到210元。三是建立门诊慢特病保障机制,将常见的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重特大疾病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报销比例为55%-85%。

(二)住院保障方面。按照《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要求,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负担,出台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沈医保发〔2022〕5号),主要降低了三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提高了特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因患艾滋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二、提升大病保险“保大病”作用

实施困难群体政策倾斜支付政策,我市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到70%,不设最高支付限额,进一步发挥了大病保险的减负功能,巩固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三、强化医疗救助“托底线”能力

一是分类资助参保确保应保尽保。救助对象覆盖低保、特困人员及低保边缘家庭等,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2021年每人全额补助870元,资助参保对象规模稳定在11万人左右,实现了应保尽保。二是稳定救助待遇标准。对于低保、特困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取消救助起付线和封顶线限制,住院费用和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予以救助。

推进医疗保障脱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困难群体信息联动共享,2021年资助11.4万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实现了应保尽保,共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9373万元。全年医疗救助12.9万人次,救助资金支出7667万元,其中1.6万农村贫困人口就医1.02万人次,“三重保障”报销2524万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4%。

四、推动商业补充保险制度建设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医疗需求的商业补充保险制度,推动构建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格局。我局出台了《关于促进商业补充保险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实施办法》(沈医保发〔2021〕40号),对承办机构、保险产品、监测精算、运行管理参保流程及经办服务等方面做了规范要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设计与基本医保互为衔接补充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明确相关产品可以在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适当倾斜。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将目录外的合理医疗费用纳入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更好满足群众差异化、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我们继续鼓励保险公司推出城市定制型商业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险更加紧密衔接,更好地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您的提案贴近实际,针对性强,对我们工作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任务部署,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健全完善门诊共济保障,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相关工作。加快推进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在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规范救助费用范围,实事求是确定救助标准,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同时支持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规范慈善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发展,更好发挥保障合力,着力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负担,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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