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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非营利性民营医院监管建议(第0008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8-08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李航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非营利性民营医院监管》的建议已收悉,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时,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明其性质,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

  医疗保障局的主要职能是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进行监管。下面就我市非营利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和监管工作,向您汇报如下:

  一、我市非营利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底,我市已签协议运行的定点医疗机构1903家,民营定点医疗机构1061家,非盈利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145家,占全市民营定点医疗机构的13.66%,占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7.61%。其中三级医院5家(辽宁奉天中医院、沈阳维康医院、沈阳积水潭医院、沈阳辽中精神病医院、沈阳雍森医院),占非营利民营定点医疗机构 3.44%;市属二级医院4家,占非营利民营定点医疗机构2.75%;区属二级医院24家,占非营利民营定点医疗机构16.55%;一级医院44家,占非营利民营定点医疗机构30.34%;无等级68家,占非营利民营定点医疗机构 46.8%。

  二、对非营利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处理情况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自2018年底成立以来,一直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打击欺诈骗保作为首要任务,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了全覆盖检查、智能审核、飞行检查、专项整治等一系列监管检查任务,不论检查还是处理对民营、公立医院都一视同仁。以三年来拒付追回违规基金为例,2020年全市拒付追回违规基金9655.57万元,涉及医药机构1308家,其中,拒付追回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基金315.44万元,涉及56家,基金占比3.26%,家数占比4.28%;2021年全市拒付追回违规基金18781.38万元,涉及医药机构1261家,其中拒付追回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基金 1493.97万元,涉及66家,基金占比7.9%,家数占比5.2%;2022年全市拒付追回违规基金14399.23万元,涉及医药机构2374家,其中拒付追回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基金1359.7万元,涉及67家,基金占比9.4%,家数占比2.8%。期间,我们还中止医保服务2家,解除协议2家。

  三、2023年基金监管主要任务

  一是持续加大基金监督检查力度。按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的工作部署,加大基金监督检查力度,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开展日常巡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多形式的检查制度。根据国家飞行检查经验认真总结,将飞检模式本地化、经常化、小型化,形成监管新机制。加大医保行政处罚力度,不断提升办案数量和质量,坚决纠正查处基金监管违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水平。

  二是继续完善智能监管功能。继续完善基金监管风险评估系统,扩大风险评估指标,针对欺诈骗保行为特点,推动风险评估系统的应用。建立和完善智能审核系统,进一步完善日常审核和DRG审核付费系统,提高智能审核效率,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的引导和审核,强化事前、事中监管。

  三是深入推进部门协同联动。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的协调指导和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细化行刑衔接工作流程、反馈机制和责任体系,建立“一案多查”“一案多处”制度。

  四是积极营造基金监管社会氛围。按照国家、省医保局统一部署,4月份集中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举报投诉奖励办法,认真组织学习和落实,依法行使监管职权,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感谢您对我市医保基金依法监管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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