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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医保床位申请减少部分申报材料的建议(第0430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11-30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杨跃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医保床位申请减少部分申报材料的建议(第0430号)”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医保经办工作的关心,您提出的建议非常中肯,我中心非常重视,经与卫健部门协商沟通,现向您汇报答复如下:

  目前,正如您所讲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床位变更与申请增加卫生编制床位部分材料重复,同时您提出的基础数据资料共享、平台联动、提高工作效率的建议极具建设性,我们非常认可。

  我们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第一时间将您的建议及时请示反馈至上级部门和卫健部门。现阶段,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具有较强流动性,同时医保与卫健部门之间部分信息尚未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医疗机构卫生编制床位增加与医保床位增加两者办理时间不一致,导致医疗机构向卫生部门提供的人员备案与申报医保增加床位人员配备存在差异。依据国家医保标准化工作要求,医疗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应申请国家编码,医保中心在协议管理等方面都要求医疗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足额配备人员。因此,在当前情况下,医疗机构在申请医保床位变更时还需提供从业人员配备情况相关材料。

  当前,国家层面正在组建国家大数据部门,将加快打破国家不同部门之间基本信息不通壁垒进程。我们将您的建议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反映,早日争取国家医保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提升医疗机构信息维护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再次感谢您对医保经办工作的关心和重视,也衷心希望您继续为医保经办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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