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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03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一、出台背景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康复、精神治疗和麻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支付政策的通知》(辽医保〔2025〕48号),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对该文件进行转发。

  二、出台目的

  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康复、精神治疗和麻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支付政策的通知》(辽医保〔2025〕48号)转发给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贯彻执行。

  三、文件内容

  将“意识功能训练”等36个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心理治疗(个人)”等17个项目为医保甲类,“意识功能训练”等18个项目为医保乙类,“职业技能康复训练”为医保丙类(医保类别备注限工伤保险)。“心理治疗(个人)、心理治疗(家庭)、心理治疗(团体)”医保支付标准分别为120元/半小时、240元/小时、80元/小时/人(限一周不超过两次)。上述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管理政策按照《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辽医保[2023]33号)执行。

  四、工作要求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康复、精神治疗、麻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收费行为;准确、完整记录相关服务量及费用数据,并配合医保部门监测;加强内部费用审核管理,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与安全。医疗保障部门将强化费用审核和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文件链接:关于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康复、精神治疗和麻醉3类医疗服务价格 项目支付政策的通知

文件链接:《关于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康复、精神治疗和麻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支付政策的通知》的图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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