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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6-01-22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一、出台背景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6周岁以下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收政策的通知》(辽医保〔2025〕57号)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对该文件进行转发。
二、出台的目的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6周岁以下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收政策的通知》(辽医保〔2025〕57号)转发给市管各级医疗机构,按照文件规定的儿童加收政策执行。
三、文件内容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6周岁以下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收政策的通知》(辽医保〔2025〕57号)转发给你们。为推动我市儿童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涉及儿童加收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收比例统一调整为20%,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0日零时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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