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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22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为了更好贯彻国家、省有关政策精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救治工作,沈阳市转发了《关于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辽医保[2020]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结合实际,对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予以明确。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国家、省相继出台了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保障政策,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沈阳市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提出了坚决落实“两个确保”,实现“三个等同”的相关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明确疫情期间定点救治机构和参保患者广泛关注的问题,我市根据工作实际,转发了省医保局的《指导意见》,并对具体问题予以明确。

二、政策依据

依据《关于做好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辽医保明电〔2020〕3号)和《关于做好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辽医保明电〔2020〕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疑似患者确认问题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最新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救治机构(以下简称救治机构),结合患者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综合分析,采取在院隔离治疗且履行病例发现与报告程序的,确认为疑似患者。

(二)关于确诊及疑似患者救治费用结算问题

对确诊及疑似患者(含异地)办理费用结算时,在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保、大病(大额)保险、医疗救助等支出费用和需财政补助的个人负担费用(个人账户不参与结算)。

(三)关于疑似患者排除疑似后医疗费用保障问题

疑似患者已收治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按《诊疗方案》排除疑似,且因其他疾病诊治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由救治机构办理新入院手续,后续住院医疗费用按普通医保患者待遇及原支付方式进行结算,对排除疑似前的医疗费用实施综合保障。

(四)关于确诊及疑似患者门诊医疗费用保障问题

参加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确诊及疑似患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本地危急重症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执行;参保人员发生的应由大病(大额)保险支付费用,均按本地危急重症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执行。

(五)我市未参保(含停保)或欠保费患者的治疗费用问题

        在疫情期间,确诊及疑似患者存在未参保(含停保)及欠保费情况时,办理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医保待遇,不设立待遇等待期。特别是针对低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重残等特困群体,按照财政补助政策办理参保即可享受医保待遇。未参保(含停保)及欠保费的新冠患者可以在救治医疗机构的协助下,对接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参保缴费,以便享受国家综合保障待遇(即基本医保、大病(大额)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


        关于转发《关于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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