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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4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一、出台背景

  根据《关于完善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参保人员负担较重的门诊特病保障工作,结合沈阳实际,拟出台《关于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的通知》。

  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规范诊疗与适度保障相结合,按全省门诊慢特病统一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待遇保障水平和基金使用效能。 

  三、主要内容 

  (一)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调整为限额支付管理。限额调整为认定第1—3个月合计20000元,第4—6个月合计16500元,自第7月开始按照13500元/3个月的标准支付。患者可自行选择我市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丙型肝炎的待遇时限由12个月调整为3个月。每月25日前申报,认定合格的当月享受门诊待遇。对于在常规治疗12周后仍需延期治疗12周的丙型肝炎患者,需再次申请认定,审核通过后纳入丙肝(非基因1b型)管理。  

  (三)我市现有病种未列入省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脑垂体泌乳素瘤、脑垂体前叶功能减退症、进行性核上性麻痹、强直性脊柱炎、癫痫),按“老人老办法”原则,已认定的继续享受原待遇,不再开展病种认定和调整待遇,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规定逐步退出。  

  (四)病种的认定标准、费用保障范围按照《关于完善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0号)执行。 

  四、执行时间  

  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文件链接:关于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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