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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5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我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工作,提高人民群众门诊保障水平,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等相关法规,对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拟下发《关于定点医疗机构纳入职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明确了纳入门诊统筹定点管理的医疗机构范围、条件、资质的确定及管理要求,同时对协议签订、准入退出、定点名单公示等动态管理要求予以明确。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件链接:关于定点医疗机构纳入职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文件链接:《关于定点医疗机构纳入职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图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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