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提高门诊统筹保障水平,根据《关于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展门诊统筹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79号),现就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定额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双定额标准
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医疗费用实行双定额管理,分别由参保人员和门诊统筹基金按相应定额标准结算。
(一)参保人员自付定额(每次)标准:
1.脂肪瘤(含皮脂腺囊肿)切除术单发60元、多发100元。
2.乳腺肿物切除术单发120元、多发200元。
3.腱鞘囊肿剥离术120元。
4.白内障手术治疗300元、白内障手术治疗(人工晶体植入术)400元+人工晶体自付部分。
5.翼状胬肉切除术140元、翼状胬肉切除术(干细胞移植)240元。
6.宫颈息肉80元。
7.诊断性刮宫术80元。
(二)门诊统筹基金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每人次)结算标准:
1.脂肪瘤(含皮脂腺囊肿)切除术单发240元、多发480元。
2.乳腺肿物切除术单发560元、多发960元。
3.腱鞘囊肿剥离术560元。
4.白内障手术治疗1500元、白内障手术治疗(人工晶体植入术)2000元(含人工晶体统筹基金支付部分)。
5.翼状胬肉切除术640元、翼状胬肉切除术(干细胞移植)1200元。
6.宫颈息肉400元。
7.诊断性刮宫术400元。
二、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一)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就医,在非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实行按病种管理,使用药品及诊疗项目按现行的《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年版)执行。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严格遵守《辽宁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药品处方限量的规定。
三、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的相关要求
(一)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普通门诊统筹、门诊规定病种等医疗费分别按相应政策规定结算。
(二)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定额结算应包含必要的检查费、麻醉费、手术费、病理费、留察费、处置费、换药拆线费、药品费用等与手术治疗密切相关的费用。
(三)同时进行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统筹手术病种治疗的,按定额标准高的手术治疗病种结算。
(四)参保人员的医疗费进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支付范围后,门诊统筹手术病种医疗费用仍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基金列支。
(五)因特殊原因中断手术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据实结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本通知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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