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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03-18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政策,根据省关于大额医疗保险征收相关要求,现将《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医保发[2019]151号)第五条政策调整如下:
已参保人员大额补助保险费按年征收,即每年1月份一次性缴足一个年度的大额补助保险费。此后新参保或接续参保的,在办理医保缴费时一次性缴足一个年度的大额补助保险费。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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