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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01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及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

  

  按照省规范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参保人员负担较重的门诊特殊病保障工作,结合沈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规范诊疗与适度保障相结合,按全省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认定标准、保障范围、经办流程等要求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待遇保障水平和基金使用效能。

  第二条 加强群众负担重的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保障,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且适合在门诊治疗的疾病,纳入特殊病病种目录(附件1)。

  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按照全省统一的门诊特殊病认定标准、经办规程组织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病种认定工作。

  第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辽宁省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试行)》的,经认定合格后,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待遇享受期期满,停止享受待遇资格,仍需继续治疗的,应再次申请认定。

  (一)恶性肿瘤放化疗、内分泌治疗、镇痛治疗,白血病放化疗,透析,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耐药性结核病每月25日前申报的,认定合格当月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二)其他病种每月25日前申报的,认定合格后次月起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第五条 门诊特殊病患者(不含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患者)可自行选择在本市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合理规范诊疗,优先保障患者用药和门诊治疗,严格控制辅助检查费用。

  第六条 门诊特殊病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国家和省医保目录范围的诊疗项目、药品以及医用耗材等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特殊病保障范围。恶性肿瘤、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等部分病种按全省统一的病种保障范围(附件2)执行。医保单独结算的高值药品,不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保障范围。

  第七条 门诊特殊病基金支付比例、待遇时间、支付限额标准见门诊特殊病病种目录(附件1);不同病种待遇可以兼得。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支付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超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按照门诊规定病种相关规定支付。

  第八条 门诊特殊病待遇享受期为长期或5年的,如认定后连续24个月未发生合规医疗费用的,停止其享受待遇资格。

  第九条 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与其他门诊类别就诊,应分别开具处方、分别结算。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起执行。此前发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门诊特殊病病种目录.wps

附件2:部分病种费用保障范围(试行).wps



文件链接:《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图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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