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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01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为落实省规范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参保人员负担较重的门诊特殊病保障工作,结合沈阳实际制定本办法,拟出台《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依据《关于规范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7号),为进一步减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升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水平。

  二、主要内容

  加强群众负担重的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保障,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且适合在门诊治疗的疾病,纳入特殊病病种目录。

  三、执行时间

  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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