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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4-10-09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民政局、税务局,驻沈各高等院校:
按照《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4〕6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财政补助标准
财政补助标准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70元。
二、个人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分两档,在校学生(含未成年人)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400元,成年居民调整为每人每年460元。
我市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助60%,即在校学生(含未成年人)个人缴费160元,成年居民个人缴费184元。
三、文件执行时间
新调整的政府补助标准执行年度为2024年,新调整的个人缴费标准执行年度为2025年。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民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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