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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4-10-09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按照《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4〕6号)要求,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调整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调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
根据辽医保发〔2024〕6号文件提出的“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的要求,2024年我市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在2023年基础上,每人提高30元,达到670元。
二、调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辽医保发〔2024〕6号文件提出的“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的要求,同时参照大连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2025年我市居民医保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450元提高至460元,在2024年基础上提高了10元;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260元调整至400元,在2024年基础上提高了140元;下调非在校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与在校学生一致为400元。
三、困难群众资助参保政策
参保人员中,我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上述人员,实现了免申即享,个人不需要办理参保缴费,就可以直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60%,即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个人缴费160元,成年居民个人缴费1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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