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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5-05-06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中办发〔2025〕14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方式,助力构建生育友好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生育津贴发放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沈阳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流(引)产,经本人或代办人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发生育津贴(含男职工护理假津贴)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一次性核定生育津贴发放金额,参保职工须及时将《生育津贴给付表》交于用人单位,严禁生育津贴与工资重复领取。
二、生育津贴须根据参保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缴费到账信息进行拨付。拨付方式分为一次性拨付与按月拨付,女职工产假结束后申请的,一次性拨付全部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申请的,首次拨付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流(引)产日至申请月期间的生育津贴,剩余生育津贴按月拨付直至发放完毕。医保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生育津贴拨付给参保职工。
三、本通知适用于2025年7月1日及以后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流(引)产的参保职工。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含男职工护理假津贴)发放标准及其他相关待遇保持不变,仍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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