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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06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一、文件出台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中办发〔2025〕14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方式,助力构建生育友好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调整沈阳市生育津贴发放方式。

  二、文件主要内容

  1.明确申请与核定流程。参保职工分娩或实施相关手术后,经本人或代办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将一次性核定其应享有的全部生育津贴(含男职工护理假津贴)金额。职工须将《生育津贴给付表》交予用人单位,严禁生育津贴与工资重复领取。

  2.调整津贴拨付方式。参保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需正常缴费到账。根据申请时间,实行两种拨付模式:

  产假结束后申请:采用一次性拨付方式,全额发放生育津贴。

  产假期间申请:采用首次拨付+按月续付方式。首次拨付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流(引)产日至申请月期间的生育津贴,剩余部分按月拨付直至完毕。

  3.拨付时限。医保经办机构的拨付时限为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保支付效率。

  三、文件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调整,仅适用于在2025年7月1日及以后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流(引)产的参保职工。在此日期之前发生相关情形的,其生育津贴发放办法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文件链接:关于调整沈阳市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

文件链接:关于调整沈阳市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的图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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