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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5-07-08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市)医保分局、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 号),全力推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经请示省医保局,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
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大学生可按学制以入学当年缴费标准趸缴个人缴费,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医保待遇,趸缴期内调整个人缴费标准的,个人不再补缴。
二、困难群体参保补助标准
在校学生中,我市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资助60%,即个人缴费160元。
三、文件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执行年度为2026年。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7月2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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