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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5-10-24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降低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辽医保〔2025〕4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修订了我市相关医疗服务项目的计价单位和最高限价,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降低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2.沈阳市部分检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11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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