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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24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一、出台背景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下发了《关于降低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辽医保〔2025〕42号),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对该文件进行转发。

  二、出台的目的

  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辽医保〔2025〕42号)转发给市管各级医疗机构。同步按照价格平移和逐级递减的定价原则,调整了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

  三、文件内容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辽医保〔2025〕4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修订了我市相关医疗服务项目的计价单位和最高限价,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起执行。


文件链接: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文件链接: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的图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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