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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5-10-24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一、出台背景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下发了《关于降低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辽医保〔2025〕42号),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对该文件进行转发。
二、出台的目的
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辽医保〔2025〕42号)转发给市管各级医疗机构。同步按照价格平移和逐级递减的定价原则,调整了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
三、文件内容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辽医保〔2025〕4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修订了我市相关医疗服务项目的计价单位和最高限价,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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