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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5-12-31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市医保中心,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和《辽宁省医保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辽医保发〔2025〕8号)要求,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制度公平可持续,现就调整部分地区异地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分地区异地就医医保待遇标准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等4个直辖市和哈尔滨、长春、济南、青岛、西安、南京、成都、武汉、杭州、宁波、厦门、广州、深圳等13个副省级城市的三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地区的三级特等医疗机构,执行我市三级特等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二、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服务
市医保中心要利用传统媒体、沈阳智慧医保APP、微信服务号、12345咨询电话等多种服务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及解读,积极引导,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以结算时间为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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