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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31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规范异地就医待遇管理,保障医保基金平稳可持续运行,依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和《辽宁省医保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辽医保发〔2025〕8号)文件要求,我局结合我市医疗资源分布和异地就医实际情况,细化管理内容,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制定《关于调整异地就医医保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次政策核心是明确异地医疗机构与我市医保待遇的对照关系,实现“异地医院等级与本地待遇标准精准对接”,内容如下。

  执行我市三级特等医疗机构待遇的异地医疗机构范围:

  (一)全国异地三级特等医疗机构;

  (二)4个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和14个副省级城市(大连、青岛、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厦门、哈尔滨、长春、济南、宁波)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

  本地参保人到上述医疗机构就医时,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均按我市三级特等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执行。

  三、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服务

  市医保中心要利用传统媒体、沈阳智慧医保APP、微信服务号、12345咨询电话等多种服务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及解读,积极引导,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四、文件执行时间

  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以结算时间为准。即参保人在2026年1月1日及以后办理结算的,按本通知明确的异地医疗机构与我市医保待遇对照规则执行。


文件链接:关于调整异地就医医保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链接:《关于调整异地就医医保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图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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