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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就医政策须知
发布时间:2025-11-03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我市实行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就医定点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市就医 

  我市科学规划了定点医疗资源布局,确定技术条件好、服务质量优的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救助住院定点医院(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后)。  

  医疗救助对象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到医疗救助住院定点医院就医,涉及的医疗救助费用可实现“一站式”结算(即在定点医院办理出院结算时,医疗救助费用直接报销)。未经转诊到非救助定点医院住院的,医疗救助费用不能直接“一站式”结算,需要由本人先行垫付,再到各区、县(市)医保分中心手工报销。  

  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慢特病、急诊、高值药品等非住院医疗类别,与基本医保定点一致,结算方式不变。 

  二、异地就医  

  异地长期居住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居住地就医参照当地医疗救助就医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外出的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可“一站式”结算;在其他医院住院的,医疗救助资金需要由本人先行垫付,再回到我市进行手工报销。 

  温馨提示,为减轻您的医疗救助费用资金垫付压力,享受便捷“一站式”结算服务,请优先选择到“医疗救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附件:沈阳市医疗救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附件—沈阳市医疗救助住院定点机构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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