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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04-13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为有效减轻家庭的医药费用负担,实现家庭成员医保个人账户互助共济,提高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保障能力,2022年4月13日,沈阳市医保局、沈阳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拓宽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沈医保发〔2022〕13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辽宁省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39号)要求,为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沈阳实际,出台此《通知》。
二、执行时间
自2022年4月13日起。
三、共济范围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其本人的已参加我市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
四、支付范围
在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时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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