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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4-07-01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一、出台背景
建立健全大病保险制度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切实避免高额医疗费用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有力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19年筹资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70元,一直未再进行调整。根据2023年大病保险的运行情况来看,因疫情结束后就诊人次爆发式增长及医疗费用支出等原因影响,大病保险基金出现赤字。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起付标准进行调整
二、文件内容
(一)调整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90元,居民大病保险个人不缴费,由居民医保基金划拨。
(二)调整起付标准。根据沈阳市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我市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确定为1.8万元。个人自付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8万元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实行分段报销,报销比例分别为60%、65%、70%,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三)施行时间。文件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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