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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1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一、出台背景

建立健全大病保险制度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切实避免高额医疗费用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有力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19资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70元,一直未再进行调整。根据2023年大病保险的运行情况来看,因疫情结束后就诊人次爆发式增长及医疗费用支出等原因影响,大病保险基金出现赤字。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起付标准进行调整

二、文件内容

(一)调整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90,居民大病保险个人不缴费,由居民医保基金划拨。

(二)调整起付标准根据沈阳市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我市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确定为1.8万元。个人自付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8万元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实行分段报销报销比例分别为60%65%70%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施行时间。文件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链接: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沈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文件链接:关于调整沈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图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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