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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6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按照《辽宁省医保局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优化我市生育医疗保障政策。现解读如下

二、主要内容

(一)提高生育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2025年之前,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才能享受报销。202511日起,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生育医疗费直接按照医保规定的医院等级比例报销,全面取消住院分娩起付标准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入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纳入职工大额和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并按规定支付。

(二)提高居民产前检查待遇标准

202511日起,居民医保设置独立的产前检查结算类别,定额300补贴调整为限额按比例报销,报销比例为60%,孕期内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为了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待遇不降低,居民产前检查待遇实行过渡政策,202571日前入院分娩的,结算时产前检查统筹报销费用未达到300元的,给予原定额300元产前检查补

(三)完善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沈阳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内流动的,按规定接续生育保险关系,办理接续手续过程中,生育保险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的,连续计算缴费时间。

文件链接:关于转发《辽宁省医保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件链接:关于转发《辽宁省医保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图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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