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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23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长护险”)的深入推进,社会对专业化、规范化长期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迫切,对高素质长期照护人才的需求持续增长。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4〕29号)、《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11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我市长期护理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照护服务专业化水平,特制定本《通知》,旨在规范并启动我市首批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的培养培训工作。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通知》的核心目标是建立并规范沈阳市长期照护师的培养培训体系,通过择优遴选推荐培训机构、明确培训对象与内容、严格培训过程管理,为我市培养培训并输送合格的长期照护技能人才,满足机构运营和服务质量提升的需求,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

三、主要内容说明

《通知》主要围绕培训机构的遴选与管理、培训对象的范围、培训内容与要求、组织实施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1.关于培训机构遴选推荐:

原则与范围: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从我市纳入普惠制培训范围且具备长期照护师培训资质的机构中审批推荐,建立“长期照护师培训机构推荐目录”。

申报条件:机构需具备合法资质、雄厚的师资力量、完备的教学与实训设施、规范的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信誉记录。

必要条件:机构须具备在2025年8月底前完成首批(五级/初级)培训的能力,且能组织不少于50名符合条件的学员。同时要求“考培分开”,培训与技能等级认定由不同机构承担。

申报评审程序:明确了机构自主申报、材料初审、专家实地评估、结果公示的规范流程和时限要求,确保遴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关于培训对象: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内从事老年、康复、安宁疗护等领域的注册护士、护理员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养老服务机构及居家上门照护服务人员;以及其他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3.关于培训要求:

内容规范:严格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培训大纲,涵盖生活照护、基础照护、康复服务、心理支持、安宁服务、感染与安全防护、失智照护、培训指导等核心模块,并注重职业道德与人文关怀教育。

学时保证:初级培训总学时原则上不少于80学时(具有护理相关专业背景者不少于40学时),明确理论学时与实操学时占比(约4:6)。

实操强化:强调在模拟环境和真实场景中进行充分的实操训练。

考核发证:培训结束后由机构组织结业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质量监管:医保、人社等部门将对培训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对质量不达标的机构进行相应处理。

4.关于组织保障:

部门协同:明确了医保、人社、教育、民政、财政、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形成工作合力。

宣传动员:要求加强政策宣传和典型宣传,引导相关人员参训,提升社会认知度。

认定衔接:鼓励培训合格学员积极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成果应用:将机构内长期照护师持证情况作为长护险定点管理、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鼓励用人单位提高持证人员待遇。

过渡期安排:明确2025年底为政策过渡期,各定点机构应抓紧参与培训;自2026年1月1日起,将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级关于定点机构人员配备的相关要求。

文件链接:关于开展沈阳市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文件链接:关于《关于开展沈阳市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的图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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