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长期照护专业技术水平,提升长期护理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照护服务质量,加快我市长期护理服务人才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4〕29号)《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1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要求,现就开展沈阳市首批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要求推荐我市培训机构,通过从严从紧管理培训机构、规范培训方式和提升培训质量等方面,从我市纳入普惠制培训范围、且具有培养培训长期照护师资质的机构中审批推荐,为沈阳市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培养长期照护技能人才,满足长护险定点机构管理要求。
二、培训对象
除《通知》中提到的培训范围,进一步明确我市培训对象范围:
(一)医疗机构中从事老年病、康复、安宁疗护等临床护理工作的注册护士、护理员以及医疗卫生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二)养老服务机构中的护理服务人员,正在或拟从事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的专业人员;
(三)其他经认定符合培训条件的相关人员。
三、申报条件
为保障培训质量,我市将建立“长期照护师培训机构推荐目录”,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具备以下资质的机构可申请纳入推荐目录,并从优推荐:
(一)资质合法。沈阳市内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或设有相关专业的院校,具有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办学资质)、法人资质或人社等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资质的职业培训资格。
(二)师资雄厚。拥有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具备课件制作、实训指导、教学档案管理等能力,且能提供长期照护师培训实施方案、课程体系、培训计划、质量控制及经费使用计划,核心教师应具备医学、护理学、康复治疗学、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实践指导教师应具备丰富的相关专业一线工作经验(原则上不少于5年);教师应熟悉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培训大纲。
(三)设施完备。具备满足理论教学需要的可容纳不少于30人的标准化教室及多媒体教学设备;拥有符合长期照护师实操训练要求的专业化实训场地,配备模拟病房、居家照护场景、康复训练设备、生活照料设备、急救训练模型等必要的实训设施设备(见附件1),且与真实工作环境高度契合;具备稳定的、符合教学要求的合作实习基地。
(四)管理规范。有保证培训质量的管理能力,具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培训质量评估与反馈机制,确保培训资料和过程记录能够规范保存。
(五)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规违纪记录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不良记录,培训学员评价良好,且近三年无经营异常或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四、必要条件
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培训,必须同时具备符合以下要求:
(一)须具备8月份开展长期照护师(五级/初级)培训的场地、课程、师资等必要条件,且8月底前须完成培训工作。
(二)有明确的长期照护师培训学员,要求来自本市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养老护理机构的在职职工人员或医疗卫生类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0人(需提供相关证明)。
(三)培训收费合理,处于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合理收费区间。
(四)要求培考分开,同一个长期照护师培训机构不得同时开展长期照护师认定工作。
五、申报资料
(一)《沈阳市2025年长期照护师培训基地申报表》(附件2);
(二)师资人员登记表(附件3);
(三)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中国信用网征信材料;
(四)培训资质、培训实施方案、培训计划、近3年培训案例;
(五)培训场地证明、实际设施设备清单;
(六)实训基地、合作基地、参与教材编写或行业标准制定等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情况:在三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三星及以上养老机构有实训基地(或实习合作协议);参与养老服务、康复训练、医疗等教材编写;参与国家、行业、地方等相关标准编写;
(七)其他证明材料(如相关荣誉、认证证书、政策支持文件等);
(八)沈阳市长期照护师培训申请(书面材料),参照本通知的基本条件和必要条件,简明扼要说明本培训机构的情况,作为推荐的重要依据。
以上材料需提供电子版本1份,纸质版本4份并加盖公章。
六、申报程序
根据“少而精”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推荐。根据评分从高到低排序。评审内容包括基础资质、场地设施、师资力量、培训体系和质量、培训条件、管理能力、信誉记录以及创新评价等内容。
(一)自主申报。我市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可按要求自主向沈阳市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法人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培训资质证明、师资证明、场地设备清单及照片、实习基地协议、管理制度文件、无违规承诺书等)。
完成时限:2025年7月23日前
(二)材料初审。市医保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并进行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纳入推荐范围。
(三)组建专家组。市医保局组建长期护理质量控制中心,质控中心成员从我市长期照护相关领域(培训机构、服务机构、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等)熟悉政策、业务或管理的人员中产生,对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审核评估工作,在未组建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前,长期护理质控中心可作为专家评审组配合完成相关工作,人社部门可选派专家进入推荐小组参与推荐工作,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四)实地评估。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重点核查师资、场地、设备、管理等实际情况,评估过程中邀请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代表2~5人共同参与。
完成时限:2025年7月25日前
(五)结果公示。依据综合评分结果,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确定首批推荐培训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完成时限:2025年8月1日前
七、培训要求
(一)规范培训内容。严格按照国家《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内容应涵盖生活照护、基础照护、康复服务、心理支持、安宁服务、感染防护、安全防护、失智照护、培训指导等核心模块,强化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人文关怀教育。
(二)保证培训时长。初级长期照护师培训总学时原则上不少于80标准学时(具备护理相关专业背景的,不少于40标准学时,其中理论学时约占40%,实操学时约占60%),中、高级培训按规定相应增加学时。
(三)强化实操实训。确保学员有充足的实操训练时间,在模拟环境和真实场景中进行反复练习,熟练掌握各项照护技能。
(四)严格考核评价。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组织结业考核(包含理论和实操)。考核合格者,由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参加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鼓励培训机构将过程性评价与结业考核相结合。
(五)加强质量监管。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通过随机听课、抽查学员、调阅资料、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培训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对培训质量不达标的机构,责令整改直至取消推荐资格。
八、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医保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指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做好用工需求、岗位技能要求等分析测算,明确年度培训规模和等级结构需求,及时将培训需求反馈同级人社部门,促进培训计划与实际需求精准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长期照护师培养纳入技能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加强对培训机构和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目录管理和质量监管,指导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提升培训能力。教育部门要支持职业院校根据长期照护服务发展需要设置相关专业或课程,培养储备更多长期照护专业人才,并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民政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作用,动员养老服务机构及养老护理员积极参与长期照护师培训,并推动拓展长期护理服务就业岗位。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农业农村部门、商务部门等要积极引导农村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群体参加长期照护师培训,不断拓宽技能人才来源渠道。鼓励用人单位加大投入,支持员工参加培训。
(二)做好宣传动员。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长期照护师职业发展前景、培训政策、典型事迹,提高社会认知度,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参加培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衔接等级认定。培训工作要与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紧密衔接。鼓励经培训合格的学员积极申报等级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评选要求。评审组人员应廉洁自律,遵守评审规则和要求。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培训机构,将依法依规取消本次中选资格。
(五)推动成果应用。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和考核评价时,应将机构内长期照护师持证(培训合格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人员数量和结构作为重要参考依据;鼓励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用人单位提高经规范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人员薪酬待遇。
(六)过渡期设置。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5年底为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抓紧参与长期照护师培训,自2026年1月1日起,沈阳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条件应严格按照国家、省级部门相关定点管理文件执行。
九、联系方式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联系人:秦笑镭
联系电话:15004075551
附件:1.长期照护师培训技能实操所需的设备清单(数量)
2.沈阳市长期照护师培训机构申报表
3.师资人员登记表
4.诚信承诺书
5.长期照护师推荐培训机构评审评分表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商务局
2025年7月21日
(主动公开)
附件1:长期照护师培训技能实操所需的设备清单(数量).docx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28号
网站标识码:2101000006 地址:和平区南宁南街11号 沈阳医保服务电话:024-12345-1-7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