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推进医保多元支付方式改革,结合沈阳实际,沈阳市医保局起草了《关于调整沈阳市医疗保障医疗康复住院按床日付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推进医保多元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康复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康复医疗需求,结合沈阳实际,调整沈阳市医疗保障医疗康复住院按床日付费有关工作,经专家论证并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了《通知》。《通知》进一步完善康复按床日付费政策设计,提升医保支付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了医保支付的引导性作用,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聚焦医疗康复住院按床日付费范围、入院标准、结算标准、康复效果评估要求、医保管理要求五个方面。
(一)医疗康复住院按床日付费范围。职工及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符合康复病种住院时,按床日付费管理。结合沈阳实际确定康复按床日付费病种范围,主要包括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引起的持续性功能障碍、骨科系统疾病及损伤引起的持续性功能障碍。
(二)医疗康复住院按床日付费入院标准。建立对康复住院病种入院标准的分级管理。对患者存在的持续性功能障碍,依据评估患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改良Barthel指数评定表(以下简称MBI),结合评估脑卒中患者神经功能缺损程度和改良Rankin评分量表(以下简称MRS)、脊髓损伤患者结合评估美国脊髓损伤协会-脊髓损伤神经学分类国际标准(ASIA-ISNCSCI,以下简称ASIA)、骨科系统疾病及损伤患者结合评估关节活动度进行分级。
(三)医疗康复住院按床日结算标准。针对脑血管、脑部相关疾病及脊髓损伤引起的持续性功能障碍,吉兰-巴雷[格林-巴利]综合征引起的持续性功能障碍,骨科系统疾病及损伤引起的持续性功能障碍,分别制定了康复期按床日结算60天至180天。
(四)医疗康复住院按床日结算康复效果评估要求。患者医疗康复住院期间、康复结束后出院前,定点医疗机构须根据患者入院时的主要功能障碍及社会和家庭参与能力对康复效果进行评定,评定内容包括神经功能、运动、认知、言语、吞咽及二便控制等方面。住院期间阶段康复评定MBI达80分及以上者可以出院;入院2个月康复评分无进步的,医保基金停止按床日付费。
(五)医保管理要求。一是基金管理。医保基金严格执行康复按床日付费标准;二是康复周期管理。建立健全康复分级诊疗制度转诊管理并明确康复周期标准;三是转诊管理。对各等级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起付线进行了说明。四是申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从申请按床日付费的医疗机构标准准入管理、加强康复病例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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