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全省医用耗材支付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医用耗材临床使用需求,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能,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3号)等文件要求,经组织专家论证、报国家医保局备案等程序,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印发了《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版)》(以下简称《医用耗材目录》)。
二、主要内容
1.《医用耗材目录》实行准入法管理,以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中前15位编码作为医保通用名编码,确定医保类别和支付标准。结合医保基金运行、医疗技术发展、临床需求及集中带量采购进度等情况动态调整。
2.《医用耗材目录》共3388条,其中甲类67条、乙类3321条。目录内“医保支付标准”为最高支付限额,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甲类耗材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在医保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照规定支付;乙类耗材在医保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后,剩余部分按照规定支付。沈阳市乙类医用耗材的先行自付比例为10%;属于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先行自付比例按辽医保〔2024〕26号文件执行;人工耳蜗的先行自付比例按辽医保〔2025〕18号文件执行。目录内甲、乙类耗材,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直接支付。
3.《医用耗材目录》内,属于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基本物耗外、允许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基本物耗内、不得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其对应编码的医保类别、医保支付等相关政策不再适用。未纳入《医用耗材目录》的医用耗材,医保统筹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中属于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的可收费耗材,可继续按规定收费。临床医师根据诊疗规范和患者病情使用医用耗材、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医用耗材不受《医用耗材目录》的限制。
4.通用码Q01000000和Q02000000继续按丙类限定点零售药店消字号产品和械字号产品使用。
5.建立耗材使用监测机制,对用量大、费用高的医用耗材开展重点监控和数据分析。利用数据工作组定向发布机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与患者解释工作,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诉求。
6.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其他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文件链接: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年)的通知
文件链接:《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 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 目录(2025年)的通知》的图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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