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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6-23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一、制发依据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深入查找医保系统现行制度机制中不符合正确政绩观要求的规定,并做废止和修订处理”工作安排,我局梳理2019年以来制发的文件,对实际已不执行的文件予以废止,并印发了《关于对〈关于调整血友病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通知〉等文件废止的通知》(沈医保发〔2026〕22号)。

  二、清理原则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清理”“应清尽清、应改尽改、应废尽废”的原则,对不符合现行政策、不符合现行法规、不符合时限要求、不符实际的文件,采取废止的方式进行清理。

  三、主要内容

  1.《关于调整血友病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通知》(沈医保发〔2022〕6号)。因该文件所规范的血友病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相关政策已被《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医保发〔2023〕7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医保发〔2023〕8号)替代,且原文件内容与现行政策不一致,已无法继续执行,故予以废止。

  2.《关于调整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沈医保发〔2024〕16号)。此文件为年度阶段性政策,仅针对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作出规定。以后执行新的年度缴费标准,原文件已完成阶段性执行任务,故予以废止。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文件解读人:任冬蕾

  解读人联系电话:024-22522095


文件链接:关于对《关于调整血友病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通知》等文件废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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