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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5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减轻职工医保透析患者的门诊特殊病治疗费用负担,现将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调整为94%

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94%、退休人员为95.5%

三、本通知自202411日起执行。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文件链接:《关于调整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透析有关政策的通知》图示解读

文件链接:《关于调整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透析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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